(2015)运盐民龙初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引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引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龙初字第114号原告: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卫永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廉刚,男,196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客户经理。委托代理人:吕长海,男,1986年7月7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车盘支行客户经理。被告:李引菊,女,1957年4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引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8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文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