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一初字第032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3270号原告:张某,女,1930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XX,太和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男,195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姜卫民代理审判员 牛永华人民陪审员 王新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