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柳市中刑执字第61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韦凤德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韦凤德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柳市中刑执字第6176号罪犯韦凤德,小名韦便,又名韦卜光分,现在广西中渡监狱服刑。原广西百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3月22日作出(1999)百中刑初字第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韦凤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区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5月19日作出(1999)桂刑核字第206号刑事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对被告人韦凤德的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1999年5月30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广西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11日作出(2002)桂刑执字第427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韦凤德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有期徒刑刑期自2002年6月11日起至2022年6月10日止。本院于2005年2月5日作出(2005)柳市中刑执字第147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韦凤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于2007年5月18日作出(2007)柳市中刑执字第430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韦凤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于2009年12月15日作出(2009)柳市中刑执字第577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韦凤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于2013年10月29日作出(2013)柳市中刑执字第701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韦凤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刑期至2017年10月10日止。执行机关广西中渡监狱于2015年9月29日以(2015)减字第981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韦凤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韦凤德提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提请的程序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韦凤德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7月至2015年6月获奖励分150.10分;获2013年度表扬;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已折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韦凤德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手册、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韦凤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韦凤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十二天(刑期至2015年10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红审 判 员 蔡 明代理审判员 段 静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欧传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