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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民初字第27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原告夏靖与被告刘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2741号原告夏靖,男,1970年3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委托代理人王宁刚、杨晓玲,宁夏智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国军,男,1976年8月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宁夏灵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夏靖诉被告刘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夏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6元,减半收取2378元(实收2378元),由原告夏靖负担。代理审判员  薛敬阔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郝 飞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1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