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羊执字第127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陈淑云与万千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淑云,万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羊执字第1277-2号申请执行人陈淑云。被执行人万千。陈淑云与万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5)青羊民初字第41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执行人万千名下车牌号为川A*****的汽车及其名下的位于成都市青羊区的房屋(权2427542),但该车辆及房屋均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此外,申请执行人未提供且本院依职权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执行条件,故本案应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5)青羊民初字第413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伍春华执行员 唐卫东执行员 王 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凡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