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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莘民一初字第12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莘民一初字第1289号原告张某,农民,电话17094630208。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某交纳。审判员  李子坤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史国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