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莘民一初字第12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莘民一初字第1289号原告张某,农民,电话17094630208。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某交纳。审判员 李子坤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史国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