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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一终字第9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雪因被上诉人张学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雪,张学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一终字第9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雪,住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县。委托代理人:王秀芹,吉林巨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学中,住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县。上诉人李雪因被上诉人张学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前郭县人民法院(2015)前民初字第21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发回重审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前郭县人民法院(2015)前民初字第219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前郭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世雁审 判 员  徐 芳代理审判员  于 航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