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一终字第9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雪因被上诉人张学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雪,张学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一终字第9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雪,住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县。委托代理人:王秀芹,吉林巨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学中,住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县。上诉人李雪因被上诉人张学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前郭县人民法院(2015)前民初字第21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发回重审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前郭县人民法院(2015)前民初字第219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前郭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世雁审 判 员 徐 芳代理审判员 于 航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