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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民初字第50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李德义与刘凡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5037号原告李德义。委托代理人胡成华。委托代理人李长福。被告刘凡具。委托代理人李传新。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德义与被告刘凡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德义撤回对被告刘凡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商福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程文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