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初字第50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李德义与刘凡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5037号原告李德义。委托代理人胡成华。委托代理人李长福。被告刘凡具。委托代理人李传新。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德义与被告刘凡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德义撤回对被告刘凡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商福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程文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