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016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原告张秀兰与被告张婷婷、徐建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01674号原告张秀兰。委托代理人王娟,江苏曹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婷婷。被告徐建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秀兰与被告张婷婷、徐建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秀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张秀兰负担。审 判 长 朱清华人民陪审员 陈运华人民陪审员 董会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