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法执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晏鑫与范明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晏鑫,范明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法执字第331号申请执行人晏鑫,男,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被执行人范明秋,女,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申请执行人晏鑫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范明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海林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7日作出的(2014)海民初字第2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晏鑫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范明秋现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晏鑫于2015年10月28日申请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范明秋尚欠申请执行人晏鑫房屋租赁费58768元、执行费781.52元,合计59549.52元(未含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据此,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海林市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23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崔海峰审 判 员 陈富友代理审判员 张丽霞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