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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民执字第92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2015)博民执字第923-1号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民执字第923-1号被执行人:聂怀钊。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5)博刑初字第193号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2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责令其在三日内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聂怀钊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冻结)被执行人聂怀钊存款2000元,若不足本额,划拨实有数额,不足部分,只准存入,不准支出,直达本额为止。二、若无银行存款,则扣押(查封)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限被执行人五日内履行。逾期将依法拍卖(变卖)所扣���(查封)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高运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文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