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环执字第13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李海东与曹洪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海东,曹洪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环执字第1333号申请执行人李海东,男,1986年3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曹洪庆,男,196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海东与被执行人曹洪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威环民初字第1371号民事判决书一效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及其他可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的执行程序应予终结。被执行人应返还申请执行人租金及押金2022元、赔偿损失300及及诉讼费25元,应当继续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院(2015)威环商初字第13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案件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为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振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