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繁民一初字第012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张振龙与繁昌县新马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繁民一初字第01208号原告:张振龙,男,汉族,住安徽省繁昌县。被告:繁昌县新马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繁昌县。法定代表人:马能灯,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振龙诉被告繁昌县新马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振龙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振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4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振龙负担。审判员 王有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欢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