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20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许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2001号原告许某,退休教师。委托代理人胡虎(一般授权),湖北楚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原告许某已预交),由原告许某负担。审判员 冯明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玉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