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开法刑初字第004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胡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开法刑初字第00417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开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某,男,汉族,住重庆市开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2日被开县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开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经开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开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开县看守所。开县人民检察院以开检刑诉(2015)4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朱宏梅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9日1时许,被告人胡某某用刀撬锁的方式进入开县XX三楼房屋内,将被害人向某钱包及蓝色安卡特牌充电宝盗走,钱包内有人民币230余元及钥匙等物。经开县价格认证中心鉴证,该充电宝价值45元。2015年8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发现开县XX街道XX路XX巷8号1单元5-2号房间门未锁,遂进入该房内将被害人黄某的一台暗金色戴尔牌笔记本电脑盗走。经开县价格认证中心鉴证,该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2716元。2015年8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胡某某用盗窃来的钥匙打开开县XX三楼号房间,将被害人向某的人民币240余元盗走。2015年9月2日21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将开县XX三楼房门拉开,进入房间内翻找物品时,被回家的周某某发现,胡某某在逃跑过程中被群众抓获。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另查明,案发后,被盗电脑、充电宝、钥匙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向某、黄某、周某某的陈述;户口信息、扣押及发还清单、购机凭证、抓获经过;被盗物品照片;价格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检查、指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计323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胡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日起至2016年5月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胡某某退赔被害人向某现金损失计人民币四百七十元。(退赔款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退赔给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朱宏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