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18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沈子爱与吴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1812号原告:沈子爱,男,195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吴晓东,男,195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肥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子爱诉被告吴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子爱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子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子爱撤回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沈子爱负担。代理审判员 杜倩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伟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