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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忠法民初字第030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忠法民初字第03063号原告黄某某,女,生于1986年8月9日,汉族。被告何某某,男,生于1969年1月14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对被告何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12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文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杜春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