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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民初字第6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609号原告陈某,女,农民。被告李某,男,农民。本院在审理陈某诉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德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利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