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民初字第6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609号原告陈某,女,农民。被告李某,男,农民。本院在审理陈某诉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德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利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