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胶民初字第68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张云建、鞠军辉、张振霞、鞠某某与胶州市胶北街道办事处后大王戈庄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云建,鞠军辉,张振霞,鞠某某,胶州市胶北街道办事处后大王戈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6896号原告张云建,男,汉族,住胶州市。原告鞠军辉,男,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张振霞,女,汉族,住址同上。原告鞠某某,女,汉族,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鞠军辉,系鞠某某之父。被告胶州市胶北街道办事处后大王戈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胶州市。原告张云建、鞠军辉、张振霞、鞠某某与被告胶州市胶北街道办事处后大王戈庄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鞠军辉、张振霞于2005年11月登记结婚,2006年4月鞠军辉将户口迁入胶北街道办事处后大王戈庄村。2009年张振霞生有一女鞠某某,但被告一直没有向鞠军辉、鞠某某发放承包地,2015年10月,被告对全村土地重新调整发包,仍然拒绝向原告发放承包地。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发放鞠军辉、鞠某某承包地2.4亩。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使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故本案中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云建、鞠军辉、张振霞、鞠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匡德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况君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