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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商初字第42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小龙、金镇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小龙,金镇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商初字第4224号原告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安阳街道万松东路148号。法定代表人郑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立开,系原告职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金振明,系原告职工。被告王小龙。被告金镇国。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小龙、金镇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王小龙已经偿还所欠借款本息为由,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5元,减半收取1252元,由原告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浩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丽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