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法执字第3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3-15
案件名称
王广胜与曲德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广胜,曲德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396号申请执行人王广胜,男,汉族,身份证号码23010819690428,住住哈尔滨市平房区新疆大街150号219楼18号。被执行人曲德明,男,汉族,身份证号×××,住哈尔滨市平房区新和街38号2楼4门。本院在执行(2015)平法执字第396号王广胜与曲德明民间借贷一案中,依据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5)平商初字第23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30000元,经本院查询银行、房产、车辆等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5)平商初字第2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国庆审 判 员 孙晓东代理审判员 卢 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舒 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