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灞执字第0119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叶某某与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灞执字第01191-1号申请执行人叶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尚某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叶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灞民初字第017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尚某某给付借款本金134000元、利息18760元、违约金5628元、代理费10000元、案件受理费1810元,共计17019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尚某某已自行将案件款66000元直接给付申请执行人叶某某,下余案件款每月陆续给付,直至案件款全部付清为止,故本案应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170198元,已执行66000元,下余104198元未受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灞执字第0119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能提供被执行人真实有效的财产或线索,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案下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温育东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代理审判员 李 全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