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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灞执字第0119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叶某某与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灞执字第01191-1号申请执行人叶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尚某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叶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灞民初字第017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尚某某给付借款本金134000元、利息18760元、违约金5628元、代理费10000元、案件受理费1810元,共计17019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尚某某已自行将案件款66000元直接给付申请执行人叶某某,下余案件款每月陆续给付,直至案件款全部付清为止,故本案应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170198元,已执行66000元,下余104198元未受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灞执字第0119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能提供被执行人真实有效的财产或线索,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案下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温育东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代理审判员  李 全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