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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筠连民初字第7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李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李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筠连民初字第755号原告黄某某,女,1978年4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筠连县。被告李某,男,1976年6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筠连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李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绍举人民陪审员  罗元凯人民陪审员  郝家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光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