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筠连民初字第7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李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李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筠连民初字第755号原告黄某某,女,1978年4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筠连县。被告李某,男,1976年6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筠连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李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绍举人民陪审员 罗元凯人民陪审员 郝家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光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