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皇商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诸城市华欣铸造有限公司与山东中正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城市华欣铸造有限公司,山东中正钢管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皇商初字第108号原告诸城市华欣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皇华镇朱家村南平日路西。法定代表人魏本欣,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山东中正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徐付生,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诸城市华欣铸造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中正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6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6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文佼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玉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