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巩民初字第51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金停与曹权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停,曹权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初字第5114号原告李金停,男,195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被告曹权利,男,198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金停诉被告曹权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金停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金停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金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李金停负担。审判员 李建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莹莹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原告李金亭诉被告曹权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金亭申请将诉讼请求2万元变更为1万元,请批准。申请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