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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路商初字第38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方国与李方国、徐米正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方国,徐米正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路商初字第3849号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小军。委托代理人:郑建、许奕铭。被告:李方国。被告:徐米正。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方国、徐米正为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以被告自愿偿还逾期贷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40元,依法减半收取2570元,由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XX评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夏雪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