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蓟民初字第76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天津市蓟县宏图印务有限公司与李宝顺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蓟县宏图印务有限公司,李宝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7606号原告天津市蓟县宏图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县渔阳南路21号。法定代表人崔建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春生,天津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仰忠,该公司员工。被告李宝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蓟县宏图印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宝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蓟县宏图印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用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穆 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瑞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