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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40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张风英与平宪林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4060号原告张风英,女,1964年12月7日出生。被告平宪林,男,1963年11月2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风英诉被告平宪林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风英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风英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张风英负担。审判员  石青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