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遵市法刑申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曹华寿因犯寻衅滋事罪一案刑事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遵市法刑申字第42号曹华寿:你因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不服余庆县人民法院(1997)余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以判决认定的事实是侦查机关捏造的,并且均为民事纠纷,不应认定为犯罪为由,请求撤销余庆县人民法院(1997)余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复查认为,你多次对多人进行殴打事实存在,还造成财产损失,你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余庆县人民法院认定你犯寻衅滋事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量刑恰当。据此,你所持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情形,应予驳回。特此通知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