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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市法刑申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曹华寿因犯寻衅滋事罪一案刑事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遵市法刑申字第42号曹华寿:你因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不服余庆县人民法院(1997)余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以判决认定的事实是侦查机关捏造的,并且均为民事纠纷,不应认定为犯罪为由,请求撤销余庆县人民法院(1997)余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复查认为,你多次对多人进行殴打事实存在,还造成财产损失,你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余庆县人民法院认定你犯寻衅滋事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量刑恰当。据此,你所持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情形,应予驳回。特此通知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