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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沙法民特字第000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何某甲申请宣告何某乙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某甲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沙法民特字第00066号申请人何某甲,男,195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申请人何某甲申请宣告公民何某乙死亡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何某甲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称,其父亲何某乙患有老年痴呆症,于2010年6月30日离家外出后走失,虽经多方查找,至今下落不明。现何某乙失踪已满四年,故申请宣告他死亡。经查:何某乙,男,193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沙坪坝区交通局退休人员,户籍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某某桥**号*-*。何某乙于2010年6月30日离家外出后走失,虽经多方查找,至今仍然下落不明。现何某甲向本院申请宣告何某乙死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10月21日在《人民日报》上发出寻找何某乙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1年,现已届满,何某乙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何某乙于2010年6月30日走失后,虽经多方查找,直至本院在报刊上公告查寻,仍下落不明,应依法推定其死亡。何某甲作为何某乙之子,现申请宣告何某乙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宣告公民死亡的条件,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一)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公民何某乙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左庆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彭 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