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蛟执字1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铁武与被执行人袭玉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铁武,袭玉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蛟执字164号申请执行人:刘铁武,男,47岁。被执行人:袭玉婷,女,49岁。申请执行人刘铁武与被执行人袭玉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日作出的(2014)蛟民一初字第1091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如下:被告袭玉婷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刘铁武借款本金60,000.00元及逾期利息(计算方式:自2014年10月14日起以6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至本金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袭玉婷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刘铁武借款本金300,000.00元及利息(计算方式:自2009年9月23日起,以30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至本金实际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8,800.00元,由被告袭玉婷负担6,336.00元,由原告刘铁武负担2,464.00元。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铁武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申请执行费,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袭玉婷名下无存款、车辆、房屋登记。2015年10月27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内容如下:一、被执行人袭玉婷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刘铁武借款本金360,000.00元及利息。此款于2015年12月30日给付100,000.00元;余款260,000.00元及利息于2016年3月1日一次性付清。二、案件受理费6,336.00元、申请执行费5,300.00元,由被执行人袭玉婷负担。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自行和解,由于和解履行期间较长,经申请执行人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经本院审查,其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蛟河市人民法院(2014)蛟民一初字第109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初艳忠审判员 孙 杨审判员 郭春青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鲍 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