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湖德莫民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裘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裘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德莫民初字第24号原告裘某。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裘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以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裘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裘某承担。审 判 员  蔡 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周自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