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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执字第166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杨加宁与莫仕良、覃加荟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加宁,莫仕良,覃加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执字第1669-9号申请执行人杨加宁。被执行人莫仕良。被执行人覃加荟。本院作出(2013)青民一初字第1669-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莫仕良妻子苏引英所有的位于南宁市青秀区仙葫大道中14号仙葫时代俊园A座2单元J02号房壹套。现因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莫仕良妻子苏引英所有的位于南宁市青秀区仙葫大道中14号仙葫时代俊园A座2单元J02号房壹套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伽苾审判员  梁为锋审判员  何明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中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