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蒲江执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王春华申请执行邱正国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春华,邱正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蒲江执字第203号申请执行人王春华。被执行人邱正国。本院在执行王春华申请执行邱正国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蒲江民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或者发现被执行人由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龙建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戴琪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