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微民初字第133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微山县创业促进会与微山县华鼎贸易有限公司、山东微山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微山县创业促进会,微山县华鼎贸易有限公司,山东微山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微民初字第1332-2号原告微山县创业促进会法定代表人:郭晓辉职务:会长被告微山县华鼎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明举被告山东微山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茗亮职务:经理住所地:微山县奎文路13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微山县创业促进会诉被告微山县华鼎贸易有限公司、山东微山湖融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微山县创业促进会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将被告山东微山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共计280万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微山县创业促进会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将被告山东微山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共计280万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赵玉山人民陪审员 种道恒人民陪审员 华 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