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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微民初字第133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微山县创业促进会与微山县华鼎贸易有限公司、山东微山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微山县创业促进会,微山县华鼎贸易有限公司,山东微山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微民初字第1332-2号原告微山县创业促进会法定代表人:郭晓辉职务:会长被告微山县华鼎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明举被告山东微山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茗亮职务:经理住所地:微山县奎文路13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微山县创业促进会诉被告微山县华鼎贸易有限公司、山东微山湖融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微山县创业促进会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将被告山东微山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共计280万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微山县创业促进会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将被告山东微山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共计280万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赵玉山人民陪审员  种道恒人民陪审员  华 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