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台执字第6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浙江金东纸业有限公司与枣庄市华锦纸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台执字第650号申请执行人浙江金东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法泉,董事长。被执行人枣庄市华锦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孔令纪,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2014)台商初字第7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8日向被执行人枣庄市华锦纸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枣庄市华锦纸业有限公司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枣庄市华锦纸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枣庄市华锦纸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0,000.00元或者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一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光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亮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