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执民字第24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林燕青与黄丽真、肖寒青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林燕青,黄丽真,肖寒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签发:拟稿:(2015)温苍执民字第2468号申请执行人林燕青。被执行人黄丽真。被执行人肖寒青。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苍商初字第11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09月2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林燕青与被执行人黄丽真、肖寒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09月28日向被执行人黄丽真、肖寒青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通知书送达当日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黄丽真交纳执行款147225元及利息损失;二、被执行人肖寒青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负担案件受理费1714元,执行费210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黄丽真、肖寒青外出去向不明。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黄丽真、肖寒青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黄丽真、肖寒青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在房产管理部门查询到坐落于苍南县灵溪镇大门三街12号房产和灵溪镇下宫巷23号房产系被执行人黄丽真所有,其中灵溪镇大门三街12号房产已在另案中处置,待处置后参与分配。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财产查询回执、(2014)温苍执民字第2690号执行裁定书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黄丽真、肖寒青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苍执民字第246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新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章志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