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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柳市中刑执字第59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廖建郎故意伤害、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廖建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柳市中刑执字第5997号罪犯廖建郎,现在广西中渡监狱服刑。广西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0月31日作出(2002)百中刑初字第7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廖建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2002年6月11日起至2021年6月1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2年12月19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05年12月10日作出(2005)柳市中刑执字第796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廖建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不变;于2010年2月5日作出(2010)柳市中刑执字第133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廖建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不变;于2012年6月28日作出(2012)柳市中刑执字第491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廖建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不变;于2014年5月15日作出(2014)柳市中刑执字第286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廖建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不变。刑期至2016年8月10日止。执行机关广西中渡监狱于2015年9月29日以(2015)减字第802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廖建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廖建郎提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提请的程序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廖建郎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月至2015年6月获奖励分68.3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廖建郎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手册、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廖建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廖建郎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十三天(刑期至2015年10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建朝审 判 员  蔡 明代理审判员  段 静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欧传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