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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洪法执字第005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洪山区支行与陈逵达、黄望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洪山区支行,陈逵达,黄望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洪法执字第0053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洪山区支行。被执行人:陈逵达,男,1964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被执行人:黄望娣,男女,196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洪山区支行与被执行人陈逵达、黄望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作出的(2014)鄂洪山民商初字第010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洪山区支行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本院强制执行部分款项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鄂洪山民商初字第0106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齐 俊审判员 潘 律审判员 罗翠琼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雨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