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法民初字第075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邓火明与桂伦奎,重庆佳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火明,桂伦奎,重庆佳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法民初字第07519号原告邓火明,男,1975年10月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委托代理人韩晓洁,重庆恒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桂伦奎,男,1965年1月9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重庆佳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陈食街道办事处昌宝路69号。法定代表人万代容,总经理。被告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前进路163号。法定代表人梁卓仁,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邓火明与被告桂伦奎、重庆佳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案件宣判前,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火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40元,减半收取2170元,由原告邓火明负担。审判员 郭晓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