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珲民二初字第5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关亚斌与何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亚斌,何鹏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珲民二初字第586号原告:关亚斌,男,汉族,无职业,住珲春市。被告:何鹏,男,汉族,无职业,住珲春市。原告关亚斌与被告何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关亚斌到庭参加诉讼。何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关亚斌诉称:2015年4月开始,关亚斌在何鹏承包的水暖等工程中提供零工劳务,双方约定每日劳务费150元。至2015年7月末,关亚斌共提供劳务97天,劳务费合计14550元,何鹏仅支付劳务费550元,尚欠关亚斌劳务费14000元未支付。故诉至法院,要求何鹏支付劳务费14000元。审理过程中,关亚斌主张何鹏在起诉后于2015年8月5日又支付劳务费4000元,现尚欠劳务费1万元,故要求何鹏支付劳务费1万元。何鹏逾期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开始,关亚斌在何鹏承包的水暖等工程中提供零工劳务,至2015年7月,关亚斌共提供劳务97天,劳务费合计14550元,何鹏支付劳务费550元,尚欠关亚斌劳务费14000元。对此,何鹏向关亚斌出具了对工单和欠条。对工单内容为:“4月5月两个月44个工,6月28个工,7月25个工,共97个工,共14550元。何鹏。”欠条内容为:“欠老关14000元整。何鹏。”关亚斌自认,何鹏于本案立案后又支付其劳务费4000元,现何鹏尚欠关亚斌劳务费1万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对工单、欠条。本院认为,关亚斌为何鹏提供劳务,双方之间形成劳务合同法律关系。经双方结算,何鹏欠关亚斌劳务费14000元,关亚斌自认何鹏又支付其劳务费4000元,扣除该款,何鹏尚欠关亚斌劳务费1万元,该款何鹏应予支付。何鹏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本案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何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支付给原告关亚斌劳务费1万元。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被告何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 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金爱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