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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郸民初字第18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詹德营与被告潘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郸民初字第1862号原告詹德营,男,生于1954年2月16日被告潘超,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詹德营与被告潘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本院按照原告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传唤被告,无法送达被告。现因被告送达地址不详,且原告也未提供补充材料,无法送达被告有关诉讼文书。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现被告送达地址不详,且原告亦未提供补充材料,无法送达被告,因而应驳回原告的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詹德营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文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 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