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温乐虹商初字第9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连克春与赵章钱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克春,赵章钱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虹商初字第909号原告:连克春。委托代理人:胡立明、沈雪萍。被告:赵章钱。本院在审理原告连克春诉被告赵章钱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连克春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缓交、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郑 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包蒙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