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法民初字第107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潘建与重庆天榕富达足浴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建,重庆天榕富达足浴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法民初字第10706号原告潘建,女,汉族,1981年11月1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綦江区。被告重庆天榕富达足浴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江南大道19号3-1,注册号500108000114625。法定代表人陶音,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建诉被告重庆天榕富达足浴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潘建经本院传票传唤,在民事传票确定的开庭时间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潘建负担,本院决定予以免收。(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彭 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袁秋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