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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神执字第033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刘虎雄与王玉明追偿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虎雄,王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3330号申请人刘虎雄,男,1962年1月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王玉明,男,1974年11月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刘虎雄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神民事初字第0276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王玉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向被执行人王玉明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责令被执行人王玉明偿还申请人刘虎雄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420万元。案件受理费40400元减半收取20200元、案件执行费44600元由被执行人王玉明负担。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自行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王玉明自愿将其所有的煤矿股份抵债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420万元。案件受理费20200元、案件执行费22300元由被执行人王玉明自愿负担。现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276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刘文甫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