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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9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姜欢与海阳坤园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欢,海阳坤园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965号原告:姜欢。被告:海阳坤园置业有限公司,地址海阳市留格庄镇政府院内。法定代表人:纪广华,经理。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欢与被告海阳坤园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欢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姜欢承担。审判员  成学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修红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