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海法台登字第7-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崔庆波申请拍卖扣押船舶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崔庆波
案由
申请拍卖扣押船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海法台登字第7-24号申请人:崔庆波,男,197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广饶县。委托代理人:XX,上海铭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崔庆波因本院公告拍卖台州市港泰海运有限公司所有的“港泰17”轮,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要求在“港泰17”轮船舶拍卖款中受偿船员工资人民币3605元及自2015年4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并提供了本院(2015)甬海法台商初字第245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作为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崔庆波的债权登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崔庆波的债权登记申请。债权登记申请费1000元,由申请人崔庆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员 林 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周倩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