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文商初字第5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郑文瑞与文成县动坑梯级水电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文瑞,文成县动坑梯级水电有限公司
案由
公司盈余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文商初字第555号原告:郑文瑞。委托代理人:刘化章。被告:文成县动坑梯级水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文伍。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文瑞与被告文成县动坑梯级水电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文瑞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文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元,减半收取230元,由原告郑文瑞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项旭旸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王 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