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刑终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玄某甲与玄某乙故意伤害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玄某乙,玄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刑终字第230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玄某乙,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4月8日被迁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因患××被迁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于文争,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玄某甲,农民。系本案被害人。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审理迁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玄某乙犯故意伤害罪暨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玄某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5年1月5日作出(2014)安刑初字第2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玄某乙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秋霞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玄某乙及其辩护人于文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认定,2014年2月18日10时许,在迁安市蔡园镇玄家洼村魏某家中,被告人玄某乙的妻子李某质问玄某甲为何在玩牌时辱骂其丈夫玄某乙,后李某和玄某甲发生口角并从后面将玄某甲抱住,被告人玄某乙见状上前用拳头将玄某甲打伤,致玄某甲鼻骨及双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经迁安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检验鉴定,玄某甲的伤情为轻伤二级,自伤之日起休息治疗28天。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玄某甲伤后在迁安市人民医院住院9天,其经济损失如下:1、医疗费人民币4258.8元;2、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人民币450元;3、护理费人民币336.96元;4、误工费人民币2769.5元;5、法医鉴定费人民币210元;6、交通费人民币300元。合计经济损失人民币8325.26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玄某甲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迁安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证实,2014年2月18日10时许,玄某乙打电话报案称:在迁安市蔡园镇玄家洼村,玄某甲与玄某乙因琐事发生口角,后动手打架。2、被害人玄某甲的陈述证实,2014年2月17日,他和玄某乙因为打牌对骂起来。2014年2月18日上午9点多,在魏某家,他正在玩牌,玄某乙在一旁看着,玄某乙的妻子李某来后就质问他为什么骂玄某乙,后来他和李某对骂并厮打在一起,李某从后面抱住他,玄某乙打了他鼻子几下,当时他的鼻子就流血了。玄某乙见他鼻子流血了就和李某向外跑,他就追到大街上一直追到他家门口,拽着玄某乙不让走。3、证人玄兆印的证言证实,他是玄某甲的父亲,2014年2月18日10时许,玄某甲打电话说与玄某乙打架了,他在家门口看到玄某甲鼻子流着血。4、证人玄玉莲的证言证实,她系被害人玄某甲的母亲,2014年2月18日10时许,她在家听见玄某甲喊她,出去后看到玄某甲和玄某乙正厮打在一起,当时玄某甲的鼻子流血了。5、证人魏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2月18日上午10点左右,玄某甲和玄新亮、玄立友在他家里屋炕上玩牌,玄某乙在一旁看着,他们正玩的时候玄某乙的妻子李某进来了,这时他正好去厕所了,出来的时候他就看见李某从玄某甲身后抱着玄某甲的腰,玄某乙和玄某甲面对面正在一起厮打,后来他看到玄某甲的鼻子流血了。6、证人玄新亮的证言证实,2014年2月18日上午10点左右,他和玄某甲、玄立友在魏某家里屋玩牌,玄某乙在一旁看着,他们正玩的时候玄某乙的妻子李某进来了,李某进来就质问玄某甲前一天为什么骂玄某乙,之后李某、玄某乙和玄某甲对骂了起来,并互相拽着到堂屋了,他听见双方在堂屋厮打起来,他出去后就看到玄某甲的鼻子流血了。7、证人雷某的证言证实,她是魏某的妻子,2014年2月18日上午10点左右,玄新亮、玄某甲和玄立友在她家里屋玩牌,玄某乙在一旁看着,他们正玩的时候玄某乙的妻子李某进来了,李某进来就质问玄某甲前一天为什么骂玄某乙,之后李某、玄某乙和玄某甲对骂了起来,并互相拽着到堂屋了,她听见双方在堂屋厮打起来,她出去后就看到李某正从后面抱着玄某甲的腰,玄某甲和玄某乙正在厮打,玄某甲的鼻子流血了。8、证人玄立友的证言证实,2014年2月18日上午10点左右,他和玄某甲、玄新亮在魏某家里屋玩牌,玄某乙在一旁看着,他们正玩的时候玄某乙的妻子李某进来了,李某进来就质问玄某甲为什么骂玄某乙,之后李某、玄某乙和玄某甲对骂了起来,并互相拽着到堂屋了,他听见双方在堂屋厮打起来,具体情况他不清楚。9、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她是玄某乙的妻子,2014年2月18日上午10点左右,她到魏某家中,看到玄某甲正和几个人玩牌,她就质问玄某甲前一天为什么骂玄某乙,之后她和玄某乙与玄某甲对骂了起来并厮打在一起,玄某甲的鼻子流血了。10、被告人玄某乙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4年2月18日上午10点左右,他正在魏某家中看玄某甲和几个人玩牌,这时他媳妇李某来到屋里,她就质问玄某甲前一天为什么骂他,李某与玄某甲对骂并撕扯起来,之后他也和玄某甲厮打在一起。11、迁安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玄某甲的伤情为轻伤二级,自伤之日起治疗休息28天。1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玄某乙于1972年5月2日出生。13、被害人玄某甲的医疗费票据等书证均已当庭出示。综上,被告人玄某乙虽不供认故意伤害玄某甲鼻子的犯罪事实,但以上证据能够互相印证,予以确认。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玄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玄某乙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由于被告人玄某乙的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玄某甲遭受的经济损失,被告人玄某乙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玄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由被告人玄某乙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玄某甲经济损失人民币8325.2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玄某乙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其犯故意伤害罪,不应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为主要理由提出上诉,其辩护人提出了与上诉理由基本相同的辩护意见。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相同,且有受案登记表,上诉人玄某乙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玄某甲陈述,证人玄兆印、玄玉莲、魏某、玄新亮、雷某、玄立友、李某的证人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户籍证明,医疗费票据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已经一审庭审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认定上诉人玄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并造成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玄某甲各项经济损失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民事赔偿合理,审判程序合法。关于上诉人玄某乙及其辩护人所提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其犯故意伤害罪,不应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根据被害人玄某甲陈述,证人魏某、玄新亮、雷某的证人证言,上诉人玄某乙的供述与辩解,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能够证实上诉人玄某乙与玄某甲争吵后互相撕打的事实以及玄某甲轻伤的后果,足以证明玄某乙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故上诉人玄某乙所提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健代理审判员 孙国斌代理审判员 李 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马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