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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莆刑执字第14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林思亮犯抢劫抢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思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莆刑执字第1460号罪犯林思亮,绰号:阿亮,男,1991年1月1日出生,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六监区服刑。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0日作出(2011)洛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728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6日作出(2011)泉刑终字第9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11年2月11日起至2017年2月10日止。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林思亮于2012年1月13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4年4月30日作出(2014)莆刑执字第318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其刑期自2011年2月11日起至2016年4月10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5年9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林思亮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2014年1月至2015年6月累计达标分10分。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年度表扬。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林思亮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思亮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其刑期自2011年2月11日起至2015年11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飞鹏代理审判员  王 寒代理审判员  柯萍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程 金 来源:百度搜索“”